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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粤财法〔2011〕109号
2011-12-09

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

索引号:006939991/2011-00317分类:
发布机构:广东省财政厅成文日期:2011-12-09
名称: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文号:粤财法〔2011〕109号发布日期:2011-12-09
主题词:

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,顺德区财税局,南雄市、紫金县、兴宁市、封开县财政局,横琴新区地税局:

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:

一、增值税起征点:

(一)销售货物的,为月销售额20000元;

(二)销售应税劳务的,为月销售额20000元;

(三)按次纳税的,为每次(日)销售额500元。

二、营业税起征点:

(一)按期纳税的,为月营业额20000元;

(二)按次纳税的,为每次(日)营业额500元。

三、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
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

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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